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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

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经省委批准可以建立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巡视工作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省委研究决定巡视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巡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建立完善省委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视机构具体承担、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省委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七)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第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对下级党委(党组)巡察工作进行统筹和督导检查;

(七)管理巡视工作专项经费;

(八)办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建立完善巡视组组长库,入库人选应为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公道正派、年富力强的厅级领导干部。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实行组务会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巡视干部人才库。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信访等业务的专业干部参加巡视工作,视情配备国资监管、教育管理等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专业干部。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和调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组织部及有关单位的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巡视组的意见。

第十六条 省委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符合巡视工作特点和巡视干部实际的考评办法。巡视工作人员成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提拔重用;对工作中不守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严肃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责任。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雄安新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省属及市属本科院校、省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部门或者被巡视对象上一任职地以及相关联地区(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配合巡视开展的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巡察工作等专项检查在巡视组组长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设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收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巡视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委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条 经省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要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视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经有关巡视组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报告要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呈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要有本人亲笔签名。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了解,对重要问题进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省委、设区市市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巡视期间,被巡视对象是拟提拔人选的,省委组织部或有关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相关巡视组的意见。对省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时,应当参考巡视组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选拔任用干部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反映及相关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适时安排对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对发现的整改工作组织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问题,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省委研究同意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省纪委宣传部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巡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视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积极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如果反映属实,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0月31日起施行。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